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乡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