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