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