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