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