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排除危害、治理恢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