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