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