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