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种植乔木、灌木和草,增加绿色植被,涵养水源。

从事农田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沙、筑路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植被,防止破坏水系、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