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农作物害虫天敌(人工饲养的除外),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