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