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