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