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