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