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