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