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