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并指定两名以上建设监察人员具体承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