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