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