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以及标签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