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