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蚕种催青室等场所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