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划,扶持蚕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