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品种选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划,扶持蚕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