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