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