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