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