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