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第二十四条有效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