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