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研究。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费、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金等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