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严格执行保护区规划的;(二)未履行保护区管理职责的;(三)发现破坏保护区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