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