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局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界线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界线上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