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业务上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示范基地;
(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旅游等工作;
(九)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