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拆除的,管理局可以依法查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