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毁坏、侵占保护区的林地。保护区内被开垦的国有林地由管理局负责退耕还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