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