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