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档案工作纳入行政管理,确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把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