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移交归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