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三条有效市旅游局为本市旅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