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和行洪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