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河道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一)临时占用堤防和护堤地晾晒物资、堆放物料和集市贸易活动的;(二)新建或改建穿堤、跨堤、占堤(包括护堤地)建筑物的;(三)利用堤身(含马道)做乡路、公路的;(四)铺(架)设管道、缆线和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五)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