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河道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一)临时占用堤防和护堤地晾晒物资、堆放物料和集市贸易活动的;

(二)新建或改建穿堤、跨堤、占堤(包括护堤地)建筑物的;

(三)利用堤身(含马道)做乡路、公路的;

(四)铺(架)设管道、缆线和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

(五)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