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