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拦水坝等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