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阻水障碍物由市或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由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者,依法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