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三)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四)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