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缘两侧各3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5米;(二)排水泵站围墙外缘15米;(三)滞水池栅栏外缘3米;(四)检查井、收吐水口外缘2米;(五)区辖雨水干渠自坝脚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