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市政排水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属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共同负责;委托他人代管的,由被委托者负责;(三)封闭式集贸市场、摊区内占压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占压者或市场、摊区主办者负责;(四)滞水池及其连接管和附属设施、道路侧沟、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